拐卖妇女儿童罪,就是以把人卖掉为目的,去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和儿童的那种行为。
它的构成特征是这样的:一方面,客体是妇女和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以及人格尊严。
就好像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由地生活,不能被随意拐走或者欺负,这就是他们的人身自由权利;而人格尊严,就是说不能侮辱他们的人格。
另一方面,在客观方面,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这些行为中的任何一个,就符合这个罪的客观表现。
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并且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可能构成这个罪。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而且必须是以出卖为目的,不是随便玩玩的。
这个罪可太坏,严重侵犯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对社会的危害那是相当大的。
所以我国法律对它规定了很严厉的刑罚处罚,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保护妇女儿童的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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