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修改有着特定的规则与限制。
基本原则是修改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畴。
在主动修改方面,像在专利申请提出后的特定期限内(比如自申请日起 2 个月内),能够对权利要求进行合理调整,像是改正表述上的错误,让保护范围更加优化等。
而若因应审查意见而进行修改,就必须针对审查员指出的问题,像新颖性、创造性不足等展开针对性的修改。
可以通过将权利要求进行合并,把不具备新颖性的技术特征删除,以及对技术特征做进一步的限定等方式,来克服审查意见中存在的缺陷。
并且,每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都要以清晰、简洁的方式来表述所请求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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