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捕前先行拘留期限通常为 3 日。
若情况特殊,能延长 1 至 4 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延长至 30 日。
所谓流窜作案,即跨市、县管辖范围持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至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指 3 次及以上作案;结伙作案则是 2 人及以上共同作案。
公安机关在拘留期限内,若认为需逮捕,应在拘留后的 3 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 1 至 4 日。
而对于这类特殊类型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能延长至 30 日。
这一系列规定旨在确保司法程序的严谨性和对重大嫌疑分子的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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