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医疗损害责任通常遵循过错责任原则,不过在某些特定状况下会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依据法律条文,当患者在诊疗过程中遭受损害,倘若出现以下情形,就可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其一,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相关诊疗规范的要求;其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相关的病历资料;其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这表明在这些特定情形下,不再需要患者去举证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而是由医疗机构自身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倘若医疗机构无法证明自身无过错,那么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此规定的目的在于均衡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能力,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让患者在面对医疗纠纷时能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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