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119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实践当中,绝大部分立案庭,只要符合立案条件,收取了材料,通知我们交纳诉讼费的时候,就已经确定完成立案了,这是同时完成的,只有特殊情况下,收取材料和通知立案才是分开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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