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笔录并非在所有案件中都属于必需。
当需要借助辨认来明确犯罪嫌疑人以及与案件相关的物品、场所等情况时,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便会开展辨认活动并制作辨认笔录,像让证人辨认犯罪嫌疑人以确定其身份就是常见的情形。
然而,倘若案件事实一目了然,已有充足证据能证实相关事实,且无需通过辨认程序来增添证据,那么可能就不会出现辨认笔录。
在民事案件中,不存在法定必须制作辨认笔录的规定。
不过,在某些涉及身份纠纷、特定物争议等状况下,当事人一方或许会自行组织辨认,并将相关情况记录下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但这并非法定的强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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