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行为,主要体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对自身职责要么不履行,要么履行得敷衍了事。
从行为表现方面来讲,像是在工作时粗心大意,对于本应预见到的危险或问题未能提前察觉;亦或是过度自信,以为能够避免不良后果而采取了不合适的举措。
在进行认定时,必须有明确的职责规定作为基础,以此来证明工作人员违背了应尽的职责义务。
并且,这种玩忽职守的行为致使工作受到耽误,带来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像公共财产受损、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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