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庭在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需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那天起,在 45 日内完结。
倘若案情较为复杂需要延期,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准许,便可延期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不过延长期限不能超过 15 日。
倘若劳动仲裁的开庭时间已超过 60 天却仍未给出裁决,这就属于超期未决的情形。
此时,你有权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督促其尽快作出裁决。
要是仲裁委没有依照法律进行处理,那你就可以针对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进行审理,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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