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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拘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公安机关对待被拘留之人,若认为需逮捕,需在拘留后的 3 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倘若处于特殊情形,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能延长 1 至 4 日。

对于那些进行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 30 日。

人民检察院从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起的 7 日之内,要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由此可见,通常情况下,公安的拘留时间最多为 14 日,这是由 3 日加上 4 日再加上 7 日得来。

而特殊的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其最长拘留时间可达 37 日,即 30 日加上 7 日。

这明确规定了不同情况下公安拘留时间的界限,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合法合规。

最新修订: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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