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实是特别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法人划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
特别法人之中包含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此规定清晰地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使其能够以独立的主体姿态投身于市场活动当中,像签订合同、开展投资经营等行为皆可进行。
这一规定意义重大,它为盘活农村集体资产提供了法律保障,让农村集体资产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农村经济的蓬勃发展,推动农村在经济领域不断前进,为农村的繁荣稳定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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