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
这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
2.先占。
这是指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先占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标的须为无主物标的须为动产行为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3.添附。
这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
添附包括三种情形:
混合。
即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因相互掺杂或融合而难以分开而形成新的财产。
附合。
即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
加工。
即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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