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改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上述高院的问题解释看似简单,其实通过司法实践总结有以下几点:
1,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
借款只有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人签名,特别是当借款数额较大时,出借人要以夫妻共同债务主张则按照规定出借人负有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司法实践中其实是很难举证的,出借人(原告)往往会败诉,特别是夫妻双方为规避债务办理离婚,故意将财产转移到夫妻一方名下,在此情况下对出借人债权的实现是很不利的。
因此,大额借款的出借,出借方应让夫妻双方作为共同借款在借款合同中签字,或者采取担保抵押等措施最大限度地确保自身利益。
2,司法实践中怎样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其实就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部分,每个法院会结合当地生活水平来予以确定,一般借款数额超出10万元的,基本都会认定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当然还需要结合案件自身情况来定3、解释出台其实也是在告诉出借人,当进行大额的借款交易时应当让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署借款合同4、作为借款人一方的配偶,对配偶在外的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产生的债务等不利于自身利益的情况时,应当充分认识到自己是否需要承担相关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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