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条件下,股东会决议可以不开股东会,即采用股东书面决议的方式。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当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某事项时,无需召开股东会会议,可直接作出决定,且全体股东需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然而,这种情况必须要满足法定的程序要求。
倘若没有全体股东书面一致同意,却擅自不开股东会而作出所谓的“决议”,那么该“决议”很可能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应被归为可撤销的股东会决议范畴。
在公司的治理过程中,股东务必遵守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公司决策的合法性与有效性,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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