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八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会见权利。
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会见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
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
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
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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