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应及时收集整理并在申请再审时提交。
(二)若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等情况,需整理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存在证据问题或法院未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
(三)若发现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要准确指出错误之处及应适用的正确法律。
(四)若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或审判人员未回避,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若存在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等情况,要提供能证明该情况的证据。
(六)若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或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该违法行为。
(七)若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明确指出遗漏或超出的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