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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拒收现金违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于7月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10号,就旅游、餐饮、零售、交通运输以及行政事业、公共服务等领域的现金收付行为进行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营业场所公示“无现金”、“拒收现金”等或引用其作为广告宣传“无现金”、“拒收现金”等标识口号,或者为消费者使用现金设置歧视性不便条件。

消费者如发现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的行为,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咨询热线电话12363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10号为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餐饮、零售、交通运输等行业以及行政事业、公共服务等领域的现金收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以下统称现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

二、在接受现金支付的前提下,鼓励采用安全合法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保障人民群众和消费者在支付方式上的选择权。

经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协商一致,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无人销售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履行法定职责,且不具备收取现金条件的,可以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要求或者诱导其他单位和个人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整改。

整改期限届满后仍然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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