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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之间不得签订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

第四十七条规定: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从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分公司是具有从事经营能力的机构,法律允许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便于其从事经营活动,其从事经营合同的最终民事责任当然由其设立的公司承担。

在法律实务中,分公司应以其自身的财产对经营中产生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诉讼起诉分公司可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在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时应当考虑只要合同是由分公司签订的,后果是由分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造成的,就应当首先判定分公司以其经营管理的公司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并判决公司对分公司所造成的民事后果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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