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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纠纷原告主体资格

在股东出资纠纷中,原告主体资格通常涵盖以下几种情况:其一,公司自身常常可作为原告主体。

因为股东负有出资义务,倘若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致使公司利益受损,那么公司就有权起诉,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其二,其他股东在某些情形下也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比如,个别股东不出资,影响到其他股东的权益,像按比例分配利益、公司控制权等方面的权益遭受损害时,其他股东可以依据股东间的协议,或者基于自身股东权被侵害而提起诉讼

其三,公司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拥有原告资格。

当公司无法清偿债务,而股东又未履行出资义务,此时债权人可以请求股东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股东凭借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的履行。

最新修订: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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