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刑法体系里,并未设立“拐骗有精神病妇女罪”这一独立罪名。
倘若出现拐骗精神病妇女的情况,通常会与拐卖妇女罪相关联。
拐卖妇女罪明确规定,以出卖为终极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等一系列行为皆属此罪范畴。
要知道,即便对象是精神病妇女,她们同样享有法律赋予的权益,对她们进行拐卖这种行为必然会遭到严厉的刑事制裁。
此外,倘若拐骗精神病妇女并非为了出卖,而是出于其他非法目的,比如实施非法拘禁或者强奸等行为,那么就会依据具体所触犯的相应罪名,像非法拘禁罪、强奸罪等进行定罪和量刑。
总之,任何侵害精神病妇女权益的行为,都逃脱不了法律的严格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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