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自诉案件,在宣告判决前,自诉人有着自主的权利,能与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这充分体现了自诉案件对自诉人处分权的一定尊重,给予了他们更多的自主选择空间。
然而,若自诉人撤诉并非出于自愿,或者撤诉后会出现规避法律以及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情况,法院则有权不批准其撤诉。
另外,对于经审查发现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若自诉人无法提供补充证据,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作出裁定驳回。
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妥善地平衡自诉人的权利与司法公正、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既保障自诉人的合法权益,又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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