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担保物权适用范围及反担保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明确了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
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是指本法规定的担保物权可以适用的领域。
本款将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我国担保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借款、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可以设定担保。
与担保法的规定相比,本法对担保物权适用范围的规定要宽一些,不仅可以适用于经济活动,还可以扩展到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民事活动中。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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