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作为介绍人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婚姻诈骗罪。
婚姻诈骗罪主要是以借婚姻之名索取财物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倘若介绍人仅仅是正常地为双方牵线搭桥,自身并无参与诈骗的主观意愿,也没有实施诸如编造一方身份、财产状况,或者隐瞒一方有婚史、重大疾病等行为来骗取彩礼等财物,那么就不能构成此罪。
然而,要是介绍人与诈骗方相互勾结,在婚姻介绍的过程中故意实施上述诈骗行为,那么就很可能构成婚姻诈骗罪的共犯。
因此,判断介绍人是否构成婚姻诈骗罪,关键在于其具体行为是否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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