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买下好一间铺位,是一次性付款,签的是租赁合同,使用权是40年,无附加租约,买下人享有使用权和租赁权等,但是开发商违约交铺2年多,而且没经过本人认可就租给超市,开发商说现在必须签租给开发商(超市),但是租金很低。本人可否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按合同商定让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和取回铺位?(这个合同可否无效?像这样有争议的小产权怎样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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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答疑法务

地区:江苏 - 苏州

本人买下好一间铺位,是一次性付款,签的是租赁合同,使用权是40年,无附加租约,买下人享有使用权和租赁权等,但是开发商违约交铺2年多,而且没经过本人认可就租给超市,开发商说现在必须签租给开发商(超市),但是租金很低。本人可否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按合同商定让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和取回铺位?(这个合同可否无效?像这样有争议的小产权怎样处置?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限定:当事人能够商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另一方支付肯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够商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量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到损失为前提。通常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出事实上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能够请求法院予以减少或者增加的。《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限定:商定的违约金低于导致的损失,当事人能够请求法院予以增加;商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导致的损失,当事人能够请求法院适当减 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两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导致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事实上损失不可能完全符合;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限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量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受的具体职责。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受证明损失大小的职责。

2019-02-09 09:51: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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