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纷争案件解释》第7条限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调换形式订立的赔偿安置协议,....我的案情符合这个司法解释,并且第三人不是善意获到合同商定给我的特定门市[已经装修并营业].可是法院依照合同法一百一十条法律上和事实上不能履做法因驳回我的诉讼.请问,法院裁判的法律依据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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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纷争案件解释》第7条限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调换形式订立的赔偿安置协议,....我的案情符合这个司法解释,并且第三人不是善意获到合同商定给我的特定门市[已经装修并营业].可是法院依照合同法一百一十条法律上和事实上不能履做法因驳回我的诉讼.请问,法院裁判的法律依据合法吗?

拆迁安置房隶属征地拆迁中的安置房,其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不能随便买卖。通常根据各地出台的征地拆迁安置赔偿办法,对拆迁住宅房,多采用统一安置、统一复建、自拆自建等形式,有要求的地区能够试行货币安置方式。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获到该安置房房屋证后才能够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通常的房屋无任何差别之处。安置的爱人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

2019-02-02 23:11: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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