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司未签劳动合同,我与2011年10月底踢出辞工,上下班是打卡~?后来我找经理谈过,他说会有很严重的惩罚?最后告诉我?1月我有7天未工作?按矿工每天扣3天来扣?最后只剩下2天薪水?这合法吗?我能够投诉吗?

广东 - 江门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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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未签劳动合同,我与2011年10月底踢出辞工,上下班是打卡~?后来我找经理谈过,他说会有很严重的惩罚?最后告诉我?1月我有7天未工作?按矿工每天扣3天来扣?最后只剩下2天薪水?这合法吗?我能够投诉吗?

  劳动者私行动去职职,无提前30天提议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况,劳动者隶属违法。用人单位应该全部支付劳动者薪水,但是该劳动者给用人单位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聘请产生的花费,用人单位能够要求劳动者承受。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能够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手续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予以立案,然后给两方举证期,给另一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两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能够诉讼到法院;  
3、能够不请当地律师代理,请专业人士提供远程指导服务并写劳动仲裁申请书、证据清单等法律文书。并且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商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要求的;  
(二)未及时足量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规则违背法律、法规的限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限定的情形招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限定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规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能够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背本法限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背劳动合同中商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导致损失的,应当承受赔偿职责。

2019-02-02 02:33: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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