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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法务
地区:广西 - 桂林
1,公安机关行政拘捕不隶属追究刑事职责,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刑事拘捕是追究刑事职责的开始。2,追究刑事职责能够说是一个经过,自被抓捕之日起,当事人被叫做犯罪嫌疑人,诉讼后叫做被告,直到裁判有罪后裁判奏效,才能叫罪犯,如果裁判无罪就会释放,这个经过始终是个追究的经过。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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