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的预售协议认同广告宣传做为合同附件,但之前的广告宣传又被工商局认定为虚假宣传并作了行政处罚。预售协议之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里夹杂了一条否认预售协议的条款,但订立协议时房开并无做明确表面提醒告知。这样的合同可否算合同欺诈?

山西 - 吕梁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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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合同是卖方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向卖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卖两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数量及价款;  
3.质量要求;  
4.包装方式;  
5.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  
6.检验准则、时间、方法;  
7.结算方式;  
8.违约职责;  
9.解决争议的方法;  
10.其他条款(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质量保证期等)  买卖合同卖方必须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权处罚该物的人。  买卖合同应当对买卖的标的物进行详细的描述,做到明确具体一目了然。  买卖合同应对货物质量重点加以商定,以便于验收,避免纷争。卖方应当按照商定的质量要求托付标的物,卖方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托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合同中应当限定检验的时间、地点、准则和方法、买方发现质量问题提议异议的时间及卖方答复的时间、发生质量争议的判定组织。买方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合同商定的检验期间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商定应在检验期内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所交货物符合商定。合同无商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及时检验,并在发现问题的合法期间内通知卖方。  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义务还有按照商定的数额、地点、时间支付价款等,卖方的义务还有按照合同商定或者交易习惯相关单证和资料、按照商定的时间地点托付标的物等。如果两方违背了应尽的义务,应当按照合同商定承受违约职责,合同无商定的按照法律限定承受违约职责。买方的违约的情形大致有毁约、未按照商定提货、付款等,卖方的违约情形大致有毁约、未按期交货、托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商定等。对违约做法的惩处,合同两方应在合同违约职责条款中加以详细描述。

2019-01-10 11:14: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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