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有债务处置。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商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隶属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限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限定:“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商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商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下列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应隶属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受还钱义务:
(1)夫妻一方为了赌博而背着另一半向第三人的借债。
(2)债权人与夫妻一方明确商定为个人债务的。
(3)夫妻对婚后财产商定为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商定的。
(4)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限定的情形。
(5)一方以个人名义借债,用于不能定扶养义务人的生活、医疗等花费的。
(6)一方以个人名义借债,用于其人消费的。
(7)其他隶属个人债务的情形。
2019-01-09 18:57:4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