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6月抢劫未遂无证人证言无被害人陈述证据不够事实不明 想申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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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6月抢劫未遂无证人证言无被害人陈述证据不够事实不明 想申冤假错案


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基本上适用审查证人证言的限定。但应注意被害人陈述的基本特点,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审查被害人陈述是怎样形成与收取的,其感受案件事实时的主观、客观要求。
(2)审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问的关系,可否相识,有无利害关系。审查可否存在陷害他人或者出于其他原由虚造事实上不存在的犯罪做法的可能。
(3)审查被害人在告发或陈述前后有无反常表现,有无错觉或失真。
(4)审查被害人陈述可否合乎情理,有无冲突,与其他证据可否一致,有无冲突。审查可否存在出于对犯罪的痛恨而在其陈述中夸大犯罪的严重程度、渲染某些情节,或者避而不谈某些情节而导致其陈述具有片面性的可能。
二、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1)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是证人直接悉知还是间接了解。如是直接悉知要了解当时的主客观情况,特别是要充足了解证人感受案件事实时的客观环境,如距离的远近、光线的明暗,可否存在吹风、下雨、雷鸣电闪等自然现象,这些情况对于证人感受案件事实的本领都会有相当重要的影响;如是间接了解还应找直接知情妇查证。
(2)审查某些社会性因素。可能影响证人证言真实可靠性的社会性因素大致能够概括为:证人的品质,他与当事人的关系,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特别是可否受到他人的胁迫、利诱,可否受到办案人员的胁迫、误导等。上述这些社会性因素都有可能导致证人证言不真实的结果。
(3)审查证人在生理上、精神上有无缺陷,悉知、记忆和表述本领怎样。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限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述的人不能作证人。
(4)审查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可否商洽一致,有无冲突。如有冲突要找出原由,进行查证。

2019-01-02 18:03: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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