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限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组织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能够计量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事实上减少的收入计量。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平均收入计量;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平均收人状况的,能够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2年度工人的平均薪水计量。《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事实上支出的花费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意外处置办法》中限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意外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量。现《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事实上减少的收人计量”,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事实上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无扣发或者无全部扣发其收入,道路交通意外的赔偿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2018-12-19 16:15: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