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误工费怎样计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限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组织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能够计量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事实上减少的收人计量。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计量;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能够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2年度工人的平均薪水计量。”根据这一限定,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量,其计量公式能够表述为:误工费赔偿金额 = 误工收入(天/月/年)amp;#215; 误工时间这个误工费以医院开具的出院证明为准,和交通意外的判定日子无关!
2018-12-16 01:44:1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