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限定,工人发生意外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兼顾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议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申请时限能够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限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议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议。用人单位未在限定的时限内提议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工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意外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能够直接按限定提议工伤认定申请。提议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手续:
(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组织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判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样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工人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受举证职责。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能够根据受伤害工人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为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隶属工伤或不视为工伤的认定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工人(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组织。 工人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18-11-30 01:42:0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