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两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其中薪水表是能够申请由公司负责举证的。如果公司拒却举证将承受不利后果。
(一)薪水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人薪水发放花名册)、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资料;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聘请“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职责。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议的主张,有职责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隶属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受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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