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方提供价值2000元的辅助手续。该公司此项合同应交纳印花税, 委托方提供价值60000元的主要手续,两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中分别注明加工费40000元

江西 - 宜春 劳动争议
1位律师回复

劳动侵权处理法务

地区:江西 - 宜春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限定》(国税地[1988]25号)第一条“由受托方提供原手续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手续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区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手续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之限定,加工承揽合同中,如果由受托方提供原手续金额的,该等原手续金额可不并入“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金额;但前述文件仅限定“原手续”金额按“购销合同”计税,并无限定加工单位自行提供的辅助手续亦能够作为“购销合同”计税。故,受托方提供辅助手续的金额,应并入“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金额。

2018-11-12 07:00:46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宜春律师 劳动纠纷律师 徐州劳动纠纷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劳动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