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朋友在福建省一民营业员企业打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不幸死亡,本人没有任何违规操作的行为,请问厂方具体该如何赔偿,谢谢

甘肃 - 临夏 刑事犯罪辩护
1位律师回复

刑事维权法务

地区:甘肃 - 临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兼顾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意外遭到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诉讼请求用人单位承受民事赔偿职责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限定处置。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导致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受民事赔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理论上就是说:如果劳动者遭到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做法导致的,那么劳动者即能够向第三人请求侵权赔偿,又能够向单位请求工伤赔偿。

2018-11-16 01:03:00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临夏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