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昊律师主办律师
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额高达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覆盖买卖合同、借贷、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具有扎实办案基础,曾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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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第三十八条交换证据的时间能够由当事人商量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金

甘肃 - 天水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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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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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限定承受举证职责: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惹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分别于专利方法承受举证职责;
(二)高度危险作业使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有意导致损害的事实承受举证职责;
(三)因环境污染惹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限定的免责事由及其做法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受举证职责;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放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使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犯错承受举证职责;
(五)饲养动物使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犯错或者第三人有犯错承受举证职责;
(六)因缺陷产品使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限定的免责事由承受举证职责;
(七)因共有危险做法使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做法的人就其做法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受举证职责;
(八)因医疗做法惹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组织就医疗做法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犯错承受举证职责。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职责有特殊限定的,从其限定。

2018-11-06 23:23: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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