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限定承受举证职责: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惹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分别于专利方法承受举证职责;
(二)高度危险作业使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有意导致损害的事实承受举证职责;
(三)因环境污染惹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限定的免责事由及其做法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受举证职责;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放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使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犯错承受举证职责;
(五)饲养动物使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犯错或者第三人有犯错承受举证职责;
(六)因缺陷产品使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限定的免责事由承受举证职责;
(七)因共有危险做法使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做法的人就其做法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受举证职责;
(八)因医疗做法惹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组织就医疗做法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犯错承受举证职责。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职责有特殊限定的,从其限定。
2018-11-06 23:23:3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