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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内蒙古 - 赤峰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两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经过两方共有商量达到的,买卖两方都要承受肯定的市场风险。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趁人之危的情形,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就必须承受可预期的风险,除非合同条款有“补差价”的商定,否则不能以市场变价、显失平等为因私下变换、撤销合同。如果两方商量争持不下,能够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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