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司法判定时,不能因临床治疗好转、预后良好而减轻原损伤程度,也不能因医疗处置失误或者因损伤使原病情加重,以及个体特异体质而加重原损伤程度。因清创而延长的伤口长度不能视为损伤伤口而作为判定伤情的依据。因治疗所需而切除的伤肢残端不能视为损伤所致而作为判定伤情的依据。凡是以容貌毁损、组织器官功效障碍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原则上在损伤后3至6个月内进行,如肢体功效障碍。凡是神经系统损伤,影响功效的,原则上在6至12个月内进行。以精神障碍为主要判定依据的,原则上待到1年后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能够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内进行。特殊情况下能够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直接对照准则做出预检意见(结论)并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可待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时进行复检,做出判定结论。
1、目前大多数法医都是采用线量,比如针线,把针线沿着弧形伤口的走向展开,量好后,把线放在桌上拉直,用尺子再测量一下长度就好了。
2、法医判定时以达真皮层以下的伤口来计量,并不是说从外头那个边缘开始算。
3、但不能否认的是,由于不相同的线的弹性不相同会导致分别程度的误差。
2018-11-01 07:43: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