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结婚四年,因老公长久在外工作,她承受了所有家务还要照看体弱多病的婆婆,经体检男方无生育本领。男方提发生离婚,女方可否寻求一些赔偿?怎样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江苏 - 南京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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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法务团

地区:江苏 - 南京


法条参考:
婚姻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议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碎,调解无效,应允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允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另一半者与他人同住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凌虐、抛弃家庭人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家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碎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议离婚诉讼的,应允予离婚。
“感情可否确已破碎”,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由、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在司法实践中,能够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一)夫妻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由不能发生性做法,且难以治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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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6 22:4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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