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参考:
《婚姻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议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碎,调解无效,应允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允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另一半者与他人同住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凌虐、抛弃家庭人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家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碎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议离婚诉讼的,应允予离婚。
“感情可否确已破碎”,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由、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在司法实践中,能够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一)夫妻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由不能发生性做法,且难以治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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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6 22:44: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