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侵权法原理,应当先确定物质损害赔偿金,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一条之限定,联盟《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无提议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限定,能够得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必须依附于物质损害赔偿金,而不得在物质损害赔偿金获赔后,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在物质损害赔偿金确定的基础上予以确定。
2、根据保险原理,职责保险应当首先填补直接财产损失,再赔偿间接性的非财产损害。交强险隶属财产保险,而职责保险的标的为“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职责”。民事损害赔偿职责即交强险的保险标的,赔偿职责的确定应当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之限定,先确定物质损害赔偿金,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交强险条款》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列入丧葬费、丧命赔偿费等物质损害赔偿金之后,且用逗号将“被保险人依照法院裁判或者调解承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与罗列前的“丧葬费、丧命赔偿费、受害人亲属解决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花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予以隔开,原由也正在于物质损害赔偿金分别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3、商业三责险是与交强险相配套的险种,当既保交强险又保商业三责险时,应当将交强险与商业险作为一个整体的保险合同予以考察。从《商业三责险条款》的内容设置,能够看出《交强险条款》限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实为按序赔偿。根据《商业三责险条款》第四条“保险职责”商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应予的合法行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敏车经过中发生意外意外,招致第三者遭到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受的损害赔偿职责,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对于超出机敏车交通意外职责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能够得出只有交强险足量赔付以后才能启动商业三责险赔付流程,商业三责险是与交强险相配套的一个险种。本案中交强险已足量赔付,而商业三责险中并不赔偿精神损害,因此申请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两方合同商定。
2018-10-26 02:00:5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