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法》中,借债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被集中地归入在第12章中。其中,第1条限定:“借债合同是指借债人向借贷人借债,到时返还借债并支付息金的合同。”第210条限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借贷人提供借贷时奏效。”第211条限定:“自然人之间的借债合同对支付息金无商定或商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息金,自然人之间的借债合同商定支付息金的,借债的利率不得违背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限定。”很明显,《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合同是采取差别对待的,主要表现在借债主体和无息推定原则上。
2018-11-20 12:30: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