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某烂尾楼小区已陆续入住部分业主(占总户数的将进一半,成了有要求办证的情况。这种做法合法吗?仅仅因为政府此次特许办证,难道本应该开发商交纳的前期物业服务费就应该由业主来承受了吗?

福建 - 三明 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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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务

地区:福建 - 三明


1、在开发商因资本紧张不能按期交房时,购房人能够按照两方合同的商定,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2、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严重过时,并符合合同商定的合同解除要求时,购房人能够以开发商逾期交房为借口,要求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承受合同商定的违约职责。
不过,开发商逾期交房时通常都会伴随资本紧张的情况,某些开发商甚至已经资不抵债,而开发商开发的房屋上通常均设有银行的典质权。也就是说,购房人即使解除合同,开发商也很可能没有能力返还购房款,而作为典质权人的银行则能够要求变卖房屋并优先受偿,购房人权利反而不能得到保护。
因此,建议购房者不要轻易解除购房合同,而是等待开发商交房。根据我国法律限定,消费者在托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其有权要求开发商交房,典质权人和施工人的权利均不得对抗消费者的该项权利。若消费者不解除购房合同,当该房屋符合托付要求,消费者能够要求开发商将房屋托付给自己。
3、如果开发商因资不抵债而停止工地施工,导致房屋一直不能托付的,购房者能够自发组织向法院申请开发商进入破产流程,一旦进入公司破产流程,就能够由法院组织成立由相关部门参与的破产清算小组,由破产清算小组组织对开发商进行破产重组,通过第三方注资的方式使得事项再次开工。

2018-10-14 06:58: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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