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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谈判法务
地区:山西 - 太原
你好,(一)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其另一半主张权利,除非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有生活。(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有债务处置;但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商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能够证明夫妻商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商定的,也除外。(三)夫或妻一方就共有债务承受连带清偿职责后,可基于合法依据向另一方追偿。(四)夫或妻一方丧命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债务承受连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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