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兄姊妹包括同胞弟兄姊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兄姊妹、养弟兄姊妹和继弟兄姊妹。在通常情况下,弟兄姊妹应由他们的爸妈抚养,因而他们相互之间不发生扶养与被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特定要求和特定情况下,兄、姐与弟、妹之间会产生有要求的扶养义务。当然,法律对弟兄姊妹间扶养义务的限定,主要是从同胞弟兄姊妹之间的关系来确定的,因为他们是血亲关系最密切的同辈旁系血亲。对于半血亲的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兄姊妹,以及无血亲关系的养弟兄姊妹和继弟兄姊妹,如果符合法律限定的要求和情形,其相互之间也将产生扶养与被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限定,有负担本领的兄、姐,对于爸妈已经丧命或爸妈没有能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本领的弟、妹对于短缺劳动本领又短缺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由这条限定能够看出,无论是兄、姐对于弟、妹的扶养义务,还是弟、妹对于兄、姐的扶养义务都不是绝对的,而是附有要求的。
兄、姐对弟、妹承受扶养义务的要求有三个:
(1)兄、姐要有负担本领,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爸妈已经丧命或爸妈没有能力扶养,如果爸妈有本领扶养,兄、姐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3)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经年满十八岁,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也无扶养义务。上述三个要求应同时具有否则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就不能成立。
弟、妹对兄、姐承受扶养义务的要求也有三个:
(1)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如果兄、姐对弟、妹不曾履行扶养义务,弟、妹对兄、姐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弟、妹要有负担本领,如果弟、妹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也不负有扶养兄、姐的法定义务;
(3)兄、姐短缺劳动本领又短缺生活来源,如果兄、姐只是无劳动本领但有生活来源,或者兄、姐虽无生活来源但有劳动本领,弟、妹对兄、姐就不存在法定的扶养义务。上述三个要求应同时具有,否则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就不能成立。以上就是姊妹对弟弟的赡养义务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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