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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县谈判法务
地区:四川 - 德阳
根据《担保法》第93条的规定,担保合同的成立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 在主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 (二) 在合同之外单独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 (三) 担保人向债权人发出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债权人接受的; (四) 保证人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的。 上述四种保证合同成立方式中的前三种,适用于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合同。第四种方式单独适用于保证合同。所有担保合同都是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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