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过亲之后我决定拒绝对方,他不是我喜欢的那个类型,但我父母非常喜欢,后来他们双方就强迫我和他结婚,去民政局领了结婚证,因为不是我最爱的,这段婚姻可以算作无效吗?

安徽 - 马鞍山 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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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关系维权法务

地区:安徽 - 马鞍山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婚姻一方当事人因受到胁迫,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另一方结婚违法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可在法定时限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条限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能够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2年内提议。被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2年内提议。
所谓“胁迫”,指婚姻当事人一方采取暴力、胁迫、恐吓等手段,以给另一方或另一方的亲友的自由、身体、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导致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与之结婚的做法。

2018-09-30 17:55: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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