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举证职责: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应当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受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规则。行政诉讼的举证职责由被告承受的有: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限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限定》(以下简称《关于证据的限定》)第一条的限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做法负有举证职责,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做法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应当在收到诉讼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做法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借口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做法无相应的证据。”行政诉讼的举证职责中,原告对下列事项承受举证职责:
(一)证明诉讼符合法定要求,但被告认为原告诉讼超出诉讼时限的除外;
(二)在诉讼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议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做法侵害而导致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受举证职责的事项。
2018-10-02 21:43:4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