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如一方不认可离婚,或者夫妻两方在娃儿抚养和财产分配问题不能达到一致意见,导致不能协议离婚,可诉讼至法院,请求裁判离婚。诉讼至法院以后,如果找不到被告能够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不顾另一方可否到庭均不影响开庭审理。
如果有证据证明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的情形之一的,法院应裁判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允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另一半者与他人同住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凌虐、抛弃家庭人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家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碎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议离婚诉讼的,应允予离婚。
另外,诉讼离婚需要注意如下限制离婚的情况: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另一半要求离婚,须得军人认可,但军人一方有重大犯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孩子期间、分娩后2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议离婚。女方提议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只要有证据证明婚姻法第32条的情况,又无婚姻法第33、34条限定的限制离婚的情况,法院通常会裁判允予离婚的。如果无证据证明婚姻法第32条的情况,通常不会裁判离婚。
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诉讼,分别情形,予以处置:
(七)裁判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裁判、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无新情况、新借口,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诉讼的,不予受理。
俗话说无离不掉的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如果第一次诉讼,法院裁判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原告撤诉的,通常情况六个月以内诉讼,法院不予受理。但是过六个月以后可再次诉讼离婚,第二次诉讼离婚,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裁判离婚的。
2018-10-02 20:36:4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