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行政机关2006年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认可其在公路途横跨公路埋设生产供水水管,行政机关在期满后未作出注销路政许可证手续,原告以行政机关未告知为因,追加行政机关为第三被告,行政机关可否应成为被告并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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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维权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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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注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金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受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花费。听证依照以下流程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议;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牵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能够亲自参加听证,也能够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议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限定执行。

2018-10-02 16:34: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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