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制执行受被执行人异议、被执行人有无财产、被执行人可否配合等许多因素影响,不能确定具体的执行时间。可参见《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
2、相关限定:《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做法违背法律限定的,能够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议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议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借口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借口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能够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出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路人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能够责令原人民法院在肯定时限内执行,也能够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能够延时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议确有借口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丧命,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受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丧命,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丧命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没有能力偿还借债,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本领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2018-10-02 06:21:21 回复